〔2024〕2号
因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景政发〔2024〕14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拆除期限、安置地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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