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泰兴市曾涛路银杏新村二区17号楼自东向西第2间公开招租 | 项目编号 | N0117FCZZ240481 |
---|---|---|---|
转让方名称 | 泰兴市济川房地产开发公司 | 转让底价 | 2.57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1 | 披露结束期满日期 | 2024-04-24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驶优先购买权 | 是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 | 泰兴市曾涛路银杏新村二区17号楼自东向西第2间公开招租 | ||
---|---|---|---|
资产属性(属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泰兴市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关于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的相关政策;成交后,不能以出租标的现状影响其办理上述手续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负责办理上述手续;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本次出租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八、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九、房屋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 ||
资产概况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转让方名称 | 泰兴市济川房地产开发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监管机构(部门)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部门)地区 |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市值行政事业单位招租审批表 | 批准日期 | 2024-04-09 |
交易方式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
披露价格(万元) | 2.57 | 加价幅度(万元)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2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4-04-11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4-04-24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限时报价期 | 秒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招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会员机构名称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会员经纪人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文章推荐: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坝家园a区商业楼一层341.89平方米房屋出租
国投电力古雷霞美300mw滩涂光伏电站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数值模拟研究专题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第1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