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地铁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房屋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46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9 |
出租底价 | 0.55 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6892327、0571-8508558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杭州市西湖区地铁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出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招商、租赁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出租标的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权属证明仅限于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3、出租标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地铁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详见《双浦车辆段办公楼租赁红线图》),租赁面积共计为 6452 平方米(最终面积待完成房屋实测绘并获得房屋产权证后根据产证面积对合同租赁面积进行调整,具体以《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55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6452 | ||||
租赁期 | 实际交付之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一个月,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自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单价在上一年租金单价的基础上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三个月租金标准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赁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赁费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标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最终面积待完成房屋实测绘并获得房屋产权证后根据产证面积对合同租赁面积进行调整,具体以《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但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部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转让、转包、转借、交换承租权、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或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租赁房屋的经营及使用。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6)鉴于本次租赁房屋在地铁线路、车站、车辆场段范围内或相关联区域内,意向承租方承诺并同意在理解和实施《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地铁线路、车站、车辆场段的安全高效运行。出租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终止、调整或删减全部或部分已移交承租方使用房屋的权利,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出租方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方使用,如承租方因此产生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如承租方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新设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应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若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减半。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方经理 | 联系电话 | 1570015835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赁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6号线双浦车辆段办公楼项目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赁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
在线报价 | 竞价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规则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
加价幅度 | 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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